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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95
股票投资是一种需要长期持有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需要有耐心和毅力,不断学习和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才能在市场中获得长期的稳定回报。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 ,相信看完本篇文章,你有不一样的收获。
#财经新势力#
Q1: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时是否需要考虑重要性水平?
C社:实务中会先测算,测算出结果尽量与企业沟通调整,沟通不下来的才会考虑该科目的重要性水平以及影响范围。
Q2: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这些年好像吃了什么仙药,净利润翻着筋斗往上涨,这时候,如果它的固定资产周转天数每年也在突突地上升,而且比同行业公司高得多;如果还能发现同一行业内一家公司的营收是它的几倍,而两家公司的固定资产,这就说明它这些年吃的仙药,也就是虚增的"净利润",都化作固定资产了。这些虚构的固定资产,其目的是为了平衡利润表中虚增的收入、利润。老师,这段话怎么理解。
C社:固定资产理解为产能,通常我们会分析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两个指标的波动。销量大副上升,在产能饱和的情况下,是不太可能实现的,除非扩充产能,进而固定资产增加。这是内在逻辑。回到本案例,也就能理解最后一句话“为了平衡”的意思了,可以理解为“为了匹配”。
Q3: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请问第三条: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是什么意思,监管设置此条的目的是什么?
C社:市值存在极大的不可控性,再好的公司谁能保证自己的市值,投资人很可能为实现自身利益操纵市值。这是法院的解释(硕世生物与南京高科诉讼案),“ 一审法院解释,对应要求清理的法规制定原意,在于防止投资人为追求自身投资利益而故意在行权期内操纵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价格,致使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价格背离目标公司的正常市场交易估值,造成股票交易市场的其他公众投资者因参与该股的买卖交易而不当致损,进而对股票市场的交易秩序、公众投资者的财产性权益等公共利益构成损害,乃至会涉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等公序良俗。” 此案例的意义,PE、投行以及企业人士值得知悉,按首发问答应该清理而未清理的对赌协议,诉讼时,法律会判定为无效!““对于IPO审核规则明确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上市过程中未实质清理时,上市后,相关方依据此协议主张权利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Q4:我们现在有个子公司,母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73%的股份,子公司处于一直亏损,现在母公司拟将其股份全部出售给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同时子公司账面有610万的个人借款换不了,拟做损失处理。这种业务合并报表中的抵消分录应该怎么做呢?
C社:如定价公允,具有商业实质可以确认投资收益:单体,长投按成本处置,确认处置投资收益 合并,先权益法调整,之后处置,确认处置投资收益。合并层面对单体处置收益按权益法金额进行调整。负债影响的是定价,看双方怎么协商,通常对价中会剔除,按净资产定价。详见#C粉之家#课程《第九期 处置子公司合并报表期初期末如何衔接》。
Q5:《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由纳恩博(北京)及鼎力联合签署。《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约定鼎力联合为更好的开展其业务同意由纳恩博(北京)向其提供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服务,鼎力联合将以当年净收入的百分之百(100%)作为报酬。《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同时约定,鼎力联合不得聘用其他第三方为其提供类似服务。《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于双方经营期限内长期有效,且纳恩博(北京)单方面有权将该协议延期。老师,你好:根据你的讲解,课程中一系列的协议都是为了满足控制而签署的,其他几个协议我都能理解,但是这个服务协议,不用考虑提供了啥服务,服务是否公允吗?难道为了协议控制,怎么签都可以吗,民法上讲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但是这个在IPO中可以这样吗?
C社:VIE的一般独家服务协议是一揽子协议,目的是境外上市,并表和利润分到境外去,所以不会追究其商业实质和公允性问题。
Q6:公司是承租方,5年期租赁合同,目前还剩两年。今年签订补充协议,余下两年租金变了。想请教:该情况下如何处理。可否根据补充协议,重新测算5年期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与早前的差异直接调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按补充协议测算的折旧和财务费用进行计提呀。
C社:
第一步 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租赁付款额、租赁期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第二步 判断租赁变更是否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
(1)若是,则按缩小/缩短的比例减计使用权资产(如面积减少40%,直接将该时点的使用权资产的余额减计40%),使用权资产的减计金额与第一步中租赁负债的调整金额之间的差额进损益 ;
(2)若否,根据租赁负债的调整金额直接调整使用权资产,即不影响损益。
Q7:请教一下现在有个业务企业将债权或债权收益权出售给另一方,但约定了回购义务,如果不能终止确认的情况下,属于融资行为,需要分期回购。那另一方确认为债权并按摊余成本摊销收益的话,这个利息要交增值税吗?按什么交增值税?还有买债权是不是需要相关资质。
C社:你好,利息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买债权不需要相关资质。
问:那没有贷款服务的资质也开不出贷款服务发票吧。
C社:开票系统应该是可以开出了,也可以到税务局代开。
Q8:某公司2020年并购一家公司,合并报表产生商誉1.3亿,2021年合并报表就直接全额计提了减值,这种的情况,风险在哪个方向。
C社:监管会关注是否通过本次并购实现资金占用。没有突发状况,次年大额商誉减值说明当时定价明显偏高,资金给了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是否系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需要重点核查。
Q9:资方融资租赁收到的租金现金流应该放在哪里?
C社:假设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并非公司主业且业务实质是通过长期应收款形式处置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现流里区分多少是本金多少是利息,本金放处置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利息放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或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都可以。
Q10:我目前在预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国企,发现被审单位有代收代缴水电费的业务,并将其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而主营业务主要为物业管理费、专项服务费等。想跟您请教下这部分代收代缴作为主营业务是不是更合适,判断的依据和标准大概是怎样的,!
C社:最新的监管意见是按净额法结算,作为代理服务佣金,物业公司将此作为主营业务可以。判断理由如下:一是水电是由电力公司控制,直接供用户使用,物业出租方性质上只是代收代付,无权阻止用户的使用(拉电断闸需要向电力公司申请),不拥有控制权;二是定价方面,无权自主定价,应遵照物价局的规定。此外,净额法的处理也符合谨慎性原则,是监管比较愿意接受的。C社解读原文:《监管意见丨收取的水电费以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Q11:1、被审计单位对外提供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服务,请问下这两种方式有啥本质的区别,如何区分2、这两种业务是否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过度,有具体的案例和准则可以参考吗 3、求一份生产与仓储、采购和付款做的比较好的实质性程序和内控底稿,涉密信息可以隐掉
C社:
1.通俗理解,劳务外包是把活派给人力公司,不指定人,劳务派遣是人力公司派人到企业,不指定活。假设你们是人力公司。ipo中会存在通过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人员数量的情形,会关注:是否通过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你们是提供方,不管是派遣还分包,工资是你发,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对于接受方,第一个问题没有研究过,应该没有实质性区别;第二个问题作为提供劳务方是都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作为接受劳务方,劳务派遣是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下的劳务派遣核算的,劳务外包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作为其他往来。第三个在星球搜索相关循环。
Q12:企业收到的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是计其他收益还是冲前期计提的工会经费?
C社:是否属于政府补助:1)若属于,可选择总额法或净额法核算,总额法进其他收益,净额法可以冲抵当期的工会经费。2)若不属于,根据2017年一般企业报表格式中的解释,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因此建议不要在其他收益里核算,如果具有偶发性可以放营业外收入核算。
Q13:请问破产重整企业,裁定原始股东权益清零,债权人做新股东,该怎么会计处理呢。
C社:重整企业不需要特别处理,原始股东作为丧失控制权处理。
Q14:想问个股权无偿划转的问题,A公司100%持股B,B公司100%持股C,现在B公司把C公司股权100%无偿划转给A公司,变成与B公司同级次,想问下站在A公司个别报表角度如何处理?我自己认为应该是借:长投-C 贷:资本公积(类比合并准则中同控处理)。但网上自己搜索了论坛陈版的意见,陈版认为应该是:借:长投-c 贷长投-B,个人理解陈版这种类似是C公司对A公司进行分配。但没找到理论依据,想问下何种处理才是对的?(仅讨论个别报表层面)各位老师。
C社:我们初步认为你的理解是对的,近期也有人问过同样的问题,但问的是B的处理,要视为减资,见附图税局的规定。与陈版这边对A处理有点对应相关。税务不能指导会计处理,但这样视同减资的处理,在权益法逆流交易单体冲长投,合并层面不恢复,原理就是视为减资,但是母子公司之间并没有涉及过。可以将陈版的原文回复贴出来,一起研究一下。
问:陈版回复如如图:
Q15:项目一审判决出来后是不是就要计提预计负债,还是终审才要?或者要考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C社:一审判决不一定确认,给律师发函,根据律师意见来判断是否确认。
问:应该是给己方律师发函吧,取得项目有较大可能胜诉的说明?
C社:是的。
Q16:一个企业注销了,有一部分应收款在注销后还能通过其他方式收回吗?
C社:一般情况下,公司在注销前,清算组应当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应收账款需要应收尽收(可以视为其债权债务加速到期)。工商档案中有该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人。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债权承继人一般是股东。应收款可以在公司注销后由债权承继人收取。
Q17:我对存货发出计价进行测试,本期存货本期发出金额与应结转成本金额存在差异,此情况可能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应当如何处理,从图片中可以看到6月至10月份每月都有差异,总差异76.12万元,应当如何进行处理?如果年底12月31日无差异(或差异较小)是否还需要进行处理?
C社:存货发出计价进行测试出现结转差异,说明单位的成本结转存在问题。如果到年底不存在差异的话那么就不需要再进行处理,因为通常是在十二月份把全年的成本差异都转平了。你的这个例子里面累计差异有76万,需要考虑审计的重要性水平决定是否进行审计调整。另外可以发现这个单位在存货发出的时候成本计量都存在问题,需要考虑一下扩大样本量,对存在的差异进行相应的调整。
Q18:公司主营收入对外销售大型机器设备,由于价值较高,很多设备做融资租赁,但是有的客户资金实力一般,融资公司需要公司(厂家)做兜底,比如见物回购,客户不能按期付款,公司是要回购设备并向融资公司支付剩余款项。问:假如其余一切顺利,对方已签收并验收,能否确认收入?假如不能确认收入,未来什么时点确认?根据新收入准则,怎么更深刻理解不能确认收入原因?
C社:这个问题涉及好几种可能性。根据新收入准则,售后回购交易依据不同情况可能作为租赁交易、融资租赁或者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处理。作出判断的关键点包括客户是否具有行使回购要求的重大经济动因、商品预计回购时市场价格的估计等。
Q19:请教一个商誉减值测试的问题,集团公司早年投资并购A公司,形成商誉。后A公司业务与集团协同融合后,更多的用集团原有子公司B来开展。故测算商誉减值测试时,仅用A公司的未来现金流折现,存在减值风险。可否考虑通过特殊税务重组,把B公司变成A的子公司,然后用合并后A公司的未来现金流折现来测算商誉减值呢?
C社:请看浙江注协的解答(附图)。根据此点,须牢记,商誉不是跟着公司走,而是跟着被并购业务资产组走,只要业务相关资产组仍然存在,商誉就存在,反过来讲,如果当初并购的公司还在,但业务资产组已由于技术落后,濒临淘汰,公司即使存在并购后新增的其他业务蓬勃发展,当时收购时的商誉仍要减值。这么看来,即使被并购公司利润很好,也不能说就商誉不存在减值,而是要看利润来源于哪项业务,是否是当初并购时看好的业务,即被并购业务,如果不是来源于被并购业务,那么被并购业务资产组就很可能存在减值迹象,进而分摊至商誉减值。更多关于并购涉及商誉资产组的变动问答,请看C社对浙江注协商誉解答的解读《C社简析丨浙江省注协专家提示1号—商誉减值》
所以,如果A没有了这个业务,而是转移到了B,则商誉分摊给B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
问:那B公司原来也做这块业务,A公司部分业务转换过来后与B公司原有业务没有明确的区分界限。这种情况可以将商誉分摊至A公司和B公司的资产组做商誉减值测试么。
C社:可以,必须是相关资产组。
Q20:1、被审计单位A把房子委托给B,商户给租金的时候,由B开票租金也是给B,但是房子所有权人是A,请问下这项业务从租的房产税A来申报还是B来申报 ,有相关的文件支持吗,我查了下都产权所有人申报。
C社:1 文件: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正常情况是A来申报,按你说的,B应该只是代收租金。
Q21:请教下同比例增资相关问题。某单位有10家股东,约定进行同比例增资事宜(已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其中A公司占股10%,不同意增资(想先转让股权再由受让方同比例增资,但目前尚未完成股权转让),其余股东同意)。实际增资情况:八家股东已经完成出资,但B股东已签订增资框架协议、未签订与被投资公司的一对一增资协议,现拒绝增资;A股东未签订增资框架协议及一对一增资协议。A, B公司均未完成增资事宜,请问是否影响已按时出资股东的相关权益?
C社:一、由于称谓为“股东会”,故判断“某单位”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如公司章程未另行约定),同比例增资事项已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不影响已按时出资股东正常的同比例出资。二、股东A公司:由于其在股东会表决不同意增资,且后续未签订相关协议,未完成增资事宜,不影响已按时出资股东的相关权益。若还需要A公司同比例出资,则可由某单位与A公司沟通签署延期出资协议。三、股东B公司:同理,由于其在股东会上同意增资且已签订增资框架协议,但后续未签订一对一增资协议且未完成增资事宜,根据股东会表决情况及增资框架协议约定,B公司构成违约,将影响已按时出资股东的相关权益;若还需要B公司同比例出资,则可由某单位与B公司签署一对一增资协议或放弃出资协议;若仍不签署,亦不影响按时出资股东的出资行为与结果。本回复提供大致解决思路,具体可详询律师。
Q22:非居民企业(转让方)转让国内企业的股权,受让方企业为扣缴义务人,那是在被转让股权企业所在地进行缴税,还是在受让方企业所在地进行缴税?
C社:你好!受让方应该是境内企业吧,其为扣缴义务人的话,要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缴纳 ,若没有履行扣缴义务,则应该向被转让股权企业所在地申报 法律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问:受让方是境内企业。请问老师框起来的地方如何理解?2017年37号文
C社:这个地方我的理解是确定是否有纳税义务,被投资企业是国内企业就有转让所得纳税义务,被转让股权企业是国外企业的话就不用纳税。受让方是境内企业就到其机构所在地纳税,受让方是境外企业可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Q23:有个案例咨询下,某国企把房子租给旗下子公司B运营,收取固定租金,由B在对外出租,那么房产税怎么交?是这个国企按照给B的打包租赁价去交,B的租金收入不交;还是B的租金收入交,国企对B的租金交。还是都要交?都缴纳的话一处房子交了两次是不是就重复啦?想看下具体规定
C社:按照国企给B的打包价缴纳房产税,B的租金不用交啦!只需要缴纳一次!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Q24:解释16号对租赁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1.对2022年年审,是否已不能按照初始确认豁免的规定而不确认新租赁准则相关的DTA/TDL;2.对DTA的确认需要首先判断未来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额抵减,那么是否会存在着在不能确认DTA的情况下,单独确认DTL的情况呢?
C社:1.施行是23年1月,22年需要追溯调整;2.需要单独确认dtl。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要看未来有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看未来能不能转回,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需要看这一点,根据准则讲解,基于谨慎性原则,除特殊情形,企业应尽可能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鼓励确认。
Q25:公司客户信用管理怎么做,有没有模板,或者资料,包括应收账款管理。
C社:
1、通常通过制定《销售管理制度》《客户信用动态调整机制》《应收账款管理制度》《销售回款业绩考核制度》等内控制度进行客户信用管理。
2、具体做法:针对外销客户,可以登录中信保网站下载其相关资料,并根据回款情况等动态调整客户信用;针对内销客户,则可通过不同获取渠道、回款情况等动态调整客户信用。3.由于无法上传范本文件,特列出《客户信用动态调整机制》与《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关键要点如下:制度中应明确信用销售的限额标准、追踪回款的责任主体与机制。如公司每月针对应收账款召开清欠会议,了解客户还款能力和应收账款催收情况,及时掌握应收账款催收风险并制定应对措施。在催收过程中发现客户无法偿付的情况,及时进行起诉、保全等措施降低损失,部分小额欠款确实无法收回的,经过公司管理层审批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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